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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K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强奸罪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KIMTAESEUNG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79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KIMTAESEUNG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傅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金哲宇,深圳市金雨翻译有限公司职员。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公诉刑诉(2015)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KIMTAESEUNG犯强奸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艾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KIMTAESEUNG及其辩护人傅强、翻译金哲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7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KIMTAESEUNG来到本市罗湖区皇室假期休闲会所四楼H009号房休闲,该会所足浴部技师刘某明根据前台安排到上述房间为KIMTAESEUNG洗脚。被害人刘某明给被告人KIMTAESEUNG按腿时,被告人KIMTAESEUNG捏了被害人的脸,又亲了其嘴唇,被害人刘某明将被告人KIMTAESEUNG推开,让其不要这样。由于服务时间未到,被告人KIMTAESEUNG也没有进一步动作,被害人刘某明又继续给被告人KIMTAESEUNG按腿。被告人KIMTAESEUNG突然从按摩椅上坐起来将被害人刘某明按倒在椅子上,骑在被害人身体上用手扒其的裤子至大腿部位。被害人刘某明强烈反抗,其用力推被告人KIMTAESEUNG,用拳头打被告人KIMTAESEUNG,并用力大声叫喊。被告人KIMTAESEUNG不顾被害人刘某明的反抗,强行将阴茎插入被害人阴道发生性关系,两分钟后射精在被害人的阴道内。射精后,被告人KIMTAESEUNG向一直哭泣的被害人刘某明道歉。被害人刘某明随即发微信告知值班组长于某勤被欺负的事实,于某勤报警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KIMTAESEUNG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明的内裤及阴道拭子中检出的人精斑的STR分型与被告人KIMTAESEUNG的STR分型一致。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消费小票,暂存物品清单,监控录像截图,微信截图,情况说明,被告人入所体检表,体格检查表,检验综合报告单,被告人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勤等6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明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KIMTAESEUNG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精斑检验情况;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KIMTAESEUNG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KIMTAESEUNG在法庭上承认控罪,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辩解称案发前其喝了一些酒对其行为有一定影响,且被害人有按摩其敏感部位,案发时被害人没有强烈反抗,其没有强迫行为。被告人KIMTAESEUNG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为被告人作罪轻辩护: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在整个侵害的过程中没有使用严重暴力威胁被害人,也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案发后被告人立即向被害人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其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交代了本案事实。综上,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提交了被害人出具的收条和谅解书。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7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KIMTAESEUNG来到本市罗湖区皇室假期休闲会所四楼H009号房休闲,该会所足浴部技师刘某明根据前台安排到上述房间为KIMTAESEUNG洗脚。被害人刘某明给被告人KIMTAESEUNG按腿时,被告人KIMTAESEUNG捏了被害人的脸,又亲了其嘴唇,被害人刘某明将被告人KIMTAESEUNG推开,让其不要这样。由于服务时间未到,被告人KIMTAESEUNG也没有进一步动作,被害人刘某明又继续给被告人KIMTAESEUNG按腿。被告人KIMTAESEUNG突然从按摩椅上坐起来将被害人刘某明按倒在椅子上,骑在被害人身体上强行将被害人的裤子脱至被害人大腿部位。被害人刘某明强烈反抗,其用力推被告人KIMTAESEUNG,用拳头打被告人KIMTAESEUNG,并用力大声叫喊。被告人KIMTAESEUNG不顾被害人刘某明的反抗,强行将阴茎插入被害人阴道发生性关系,两分钟后射精在被害人的阴道内。射精后,被告人KIMTAESEUNG向一直哭泣的被害人刘某明道歉。被害人刘某明随即发微信告知值班组长于某勤被欺负的事实,于某勤报警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KIMTAESEUNG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明的内裤及阴道拭子中检出的人精斑的STR分型与被告人KIMTAESEUNG的STR分型一致。另查,被告人委托家属向被害人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当庭出示或宣读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消费小票;3、暂存物品清单;4、监控录像截图、微信截图;5、被告人体格检查表、检验综合报告单、入所体检表;6、被告人身份信息。7、收条、协议书等。二、证人证言1、证人于某勤(技师组组长)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7日早上6时27分许,其收到本公司690号技师刘某明的微信称她被韩国人强暴了,其回电话时刘某明一直在哭,因当时其不在公司,便打电话给公司刘总说690号技师在H009房被韩国人强奸了的事实。后其回到公司时发现刘某明蹲在H009房门边上,去问她具体情况,刘某明说当时其给男客人按摩大腿时,客人有反应,便扑过来,其有挣扎,但是还是被客人强奸了。证实被害人性格内向,性子慢,说话声音特别小,属于胆小怕事的性格。其辨认出强奸690号技工的男子是被告人KIMTAESEUNG。2、证人刘某容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7日6时许,其在下班后接到公司技师组组长于某勤的电话称690号技工在H009房被客人强暴了,其打电话让邹某松过去看,邹某松后回电话说技工被客人强暴了并且一直在哭,其立刻就赶回公司,后报警。其辨认出强奸690号技工的男子是被告人KIMTAESEUNG。3、证人钟某兰的证言证实,其系皇室假期休闲会所四楼的主管,负责巡视检查工作,2014年12月7日凌晨,其在值班时看到690号技师蹲在H009号房门口,一直在流泪,其上去询问,她回答说在H009号房内被一个韩国客人侵犯了,证实被害人性格内向,不善言语,讲话声音比较小。4、证人邹某松的证言证实,其系皇室假期休闲会所的技师,2014年12月7日7时许,其在上班时接到刘某容的电话说,店里的690号技师在H009房内发生了事情,让其过去看看。其到时看到刘某明蹲在H009房旁边的过道上哭泣,当时房内有一名男子在睡觉。刘某明说被房内那名韩国男子强奸了,被侵犯时因为害怕被男子压在下面叫不出声。5、深圳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民警刘某、张某出具的接警经过。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明述称,其是皇室假期休闲会所的技师,2014年12月7日凌晨4时30分许,其在上班时接到前台提示说在H009号房有一位客人需要沐足服务,其就过去了,进入到该房间时看到有一名客人在,其试着跟对方打招呼,发现对方说的是韩文,其听不懂,也就没怎么跟对方沟通。对方当时可能喝了一点酒,在给对方进行腿部按摩时,他有捏了其的脸,其觉得没什么就没有叫经理,大概20分钟后,客人就用嘴亲了一下其的嘴唇,当时其很生气,用力将对方推开,并跟客人说“请你不要这样”,因为服务时间未到,其继续给客人服务。客人突然坐了起来,将其整个人按倒在按摩椅上,接着客人骑上其身体,压住了大腿,并开始用手将其裤子和底裤扒下来,其强烈的反抗,并用力将客人往后推并打他,对方力气比较大,其就大声叫唤,但无人经过。后客人把自己的裤子脱掉,跪在按摩椅上将阴茎插入其的阴道里,两分钟之后射精在里面。之后其一直在哭泣,害怕极了,不知道怎么处理,听不懂对方讲话,对方一直双方合十向其道歉。后其通过微信将此事告诉了组长于某勤。其辨认出强奸其的男子是被告人KIMTAESEUNG。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KIMTAESEUNG在公安机关供述称,2014年12月7日凌晨,其和朋友到皇室假期休闲会所按摩,之前在别的地方喝了一些酒,在会所蒸桑拿后到会所的某一个房间按摩,该房间有两名女服务员,一个是按摩的,另外一个是上级,后只剩下服务员和其在房间,两个人都不懂对方的语言,无法沟通。女服务员开始过来给其进行腿部按摩,当时碰到了其下体,身体便有了反应,其觉得该女服务员很可爱,就捏了她的脸,觉得对方没有拒绝的意思,就亲了一下她的嘴唇,服务员就往会面退了几步,其就把她拉到按摩椅上,接着准备和她发生性关系,但感觉到女子不是很愿意,且挣扎了几下,但是没有很强烈的反抗,所以其认为女服务员似乎是默许了这种行为的,便用手扒下女服务员的裤子和底裤,发生了性关系,并射精在对方体内。证实脱女服务员裤子时对方有推开其,表示不是很愿意,发生完性行为之后,女服务员在抽泣,其拿了纸巾给她擦眼泪,并向该女子道歉,因语言的问题双方无法沟通,后在按摩椅上睡着了。并证实其没有与对方商谈过提供性服务的要求,对方也无言语或肢体语言表示可以提供性服务。五、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深)鉴(法物)字(2014)7216号鉴定文书,证实刘某明的内裤、刘某明的阴道拭子检出人精斑,在IdentifilerPlus相关基因座上,检出的STR分型与KIMTAESEUNG的STR分型一致,同一认定几率大于99.99%。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被害人刘某明、证人于某勤、刘某容的辨认笔录。七、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一张。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KIMTAESEUNG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KIMTAESEUNG犯强奸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辩解当时被害人没有强烈反抗,其没有强迫的行为。经查,现有证据证实案发前后,被害人或被害人工作的公司与被告人无任何涉及性服务的约定或沟通;被害人与被告人无任何发生性关系的感情基础;案发时被害人不情愿并拒绝和反抗,事发后直接将被侵害事实告之公司的管理人员,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供述亦证实被害人当时不是很愿意,有挣扎并推开其的行为。综上,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是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称没有强迫行为的辩解,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KIMTAESEUNG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裴 斐人民陪审员  刘志勇人民陪审员  刘明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邹碧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