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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廖某某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荔刑初字第44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男,1957年4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5)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少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0日左右,被告人廖某某在其位于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后面民房四楼的租住处,容留吸毒人员“阿均”(另案处理)、吴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5年4月16日左右,被告人廖某某在其位于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后面民房4楼的租住处,容留吸毒人员“阿均”(另案处理)、吴某某一起吸食冰毒。后被告人廖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约1克冰毒给吸毒人员吴某某。2015年4月20日3时许,莆田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福建省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后面民房四楼抓获被告人廖某某,并从其身上扣押到二包白色晶体,净重共计0.59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廖某某的尿液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呈阳性。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查获的冰毒0.59克,已上缴莆田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指认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莆公物鉴(2015)160号《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未成瘾认定书,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提供场所二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1.59克,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王荔晖代理审判员田金明人民陪审员刘诗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姚剑清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