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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5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顺辉与陈克荣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573-1号申请执行人:陈顺辉,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陈克荣,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陈顺辉与被执行人陈克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03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克荣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顺辉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克荣给付补偿金14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1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陈克荣给付4000元及执行费110元,余款10000元未能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克荣长期在外、地址不明,在其户籍所在地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031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所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廷伟审 判 员  冯贵祥代理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