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博法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执行人游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信合大楼。法定代表人朱石麟,理事长。被执行人游建文。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游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游建文应在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清偿借款18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22元。被申请执行人游建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暂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游建文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止本院(2014)惠博法执字第4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代理审判员 王 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