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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4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国庆、陈丽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国庆,陈丽芬,慈溪市毛家化纤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08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政。委托代理人:邹燕萍。被执行人:张国庆。被执行人:陈丽芬。被执行人:慈溪市毛家化纤厂。代表人:毛其芳。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4086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国庆、陈丽芬、慈溪市毛家化纤厂(普通合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国庆、陈丽芬、慈溪市毛家化纤厂(普通合伙)应归还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615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7165元、执行费1642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40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王  治  军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栋栋(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