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郭良杰与郭良杰、李德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郭良杰,李德英,王万友,谭选红,卫开志,郝申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32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南漳县水镜大道546号。代表人李伟,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敖明海,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强,系该支行职工。被告郭良杰,个体工商户。被告李德英,个体工商户。被告王万友,个体工商户。被告谭选红,农民。被告卫开志,个体工商户。被告郝申芝,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与被告郭良杰、李德英、王万友、谭选红、卫开志、郝申芝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3元,减半收取636.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冯小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章豆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