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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王洪军与汪全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军,汪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拟稿:核稿:签发:份数: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127-1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军,公务员。被执行人汪全军。王洪军申请执行汪全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丹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汪全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全军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王洪军返还不当得利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700元,合计人民币10750元。但被执行人汪全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汪全军在中国农业银行拉萨市康昂东路支行有存款(账号:62×××6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全军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拉萨市康昂东路支行个人存款人民币10156.8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小波审 判 员  李建华代理审判员  梁 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