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一终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周玉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河北盛宇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7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玉花,农民。委托代理人韩梅,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负责人丁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艳飞,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盛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338号上林华苑8-1-1402。法定代表人程红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英斌,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凯,农民。委托代理人周英斌,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玉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2014)徐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玉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玉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玉花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770元,减半收取2885元,由上诉人周玉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张硕代理审判员赵鹏壮代理审判员徐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孙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