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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商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勇与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商初字第992号原告张勇。委托代理人吴迪山,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玉婷,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城市花苑19-201室。法定代表人朱井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宏明,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勇与被告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8月12日,原告张勇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 判 长  肖剑飞人民陪审员  张远燕人民陪审员  肖培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