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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县民二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孙建华诉被告王贵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华,王贵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县民二初字第322号原告孙建华。被告王贵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华诉被告王贵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王贵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准许原告孙建华撤回对被告王贵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94元,减半收取5047元,由原告孙建华负担。审 判 长  于英凯审 判 员  戴智勇人民陪审员  孙晓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露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