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县民二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孙建华诉被告王贵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华,王贵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县民二初字第322号原告孙建华。被告王贵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华诉被告王贵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王贵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准许原告孙建华撤回对被告王贵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94元,减半收取5047元,由原告孙建华负担。审 判 长 于英凯审 判 员 戴智勇人民陪审员 孙晓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露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