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常强、钱耀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强,钱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法定代表人杜万国,理事长。被执行人常强,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钱耀辉,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常强、钱耀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鄄商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商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海涛审判员 肖 扬审判员 樊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占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