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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常强、钱耀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强,钱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法定代表人杜万国,理事长。被执行人常强,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钱耀辉,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常强、钱耀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鄄商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商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海涛审判员  肖 扬审判员  樊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占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