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民一小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明奎与李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明奎,李平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登民一小字第9号原告李明奎,男,汉族,1982年7月4日出生。被告李平阳,男,汉族,1983年5月13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了原告李明奎诉被告李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奎承担。审判员 张太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晓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