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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荣焕诉齐百阳、王少敏、安盛天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焕,齐百阳,王少敏,安盛天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初字第279号原告:李荣焕,女,汉族,生于1962年。被告:齐百阳,男,汉族,生于1957年。被告:王少敏。被告:安盛天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4号中国人保大厦16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焕诉被告齐百阳、王少敏、安盛天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焕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齐百阳、王少敏车牌号为豫R876**小型汽车予以保全,原告李荣焕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荣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齐百阳、王少敏车牌号为豫R876**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或扣押。本裁定��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修远代理审判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菀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