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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2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全明与淮南市淮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欧志远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明,淮南市淮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欧志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527号原告:李全明,男,194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朱纪莲,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南市淮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多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传禹,安徽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志远,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负责人:王学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磊,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李全明诉被告淮南市淮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欧志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全明以“重新搜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全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计25元,由原告李全明负担。审判员  赵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