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雷大秀与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局材料供应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大秀,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局材料供应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5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大秀。委托代理人李甦,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局材料供应站,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其龙村一社。负责人杨玉明,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庆波,重庆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阳,重庆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雷大秀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局材料供应站劳动争议纠纷,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4)巴法民初字第05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大秀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雷大秀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大秀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雷大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渝代理审判员 于利代理审判员 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