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邓德全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显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德全,李显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仁寿刑初字第20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德全,男,生于1974年1月25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1990年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仁寿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1000元。2014年1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显清,女,生于1986年3月21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4年1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以仁检诉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德全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显清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曾晓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德全、李显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广场街三和公寓院坝内,盗走唐某甲的一辆捷安特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460元。2.2014年10月的一天,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金马路四通巷静安小区内,盗走陈某某的一辆爱玛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853元。3.2014年10月的一天,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文明巷民和苑8单元楼下,盗走刘某甲的一组电瓶。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191元。4.2014年10月的一天,邓德全等人到仁寿县文林镇沙子湾安置A区2栋1单元楼道口,盗走刘某丙的一辆玫瑰之约牌电瓶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688元。5.2014年10月的一天,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前进巷城南市场综合楼2栋1单元楼梯口,盗走杨某乙的一辆菲利普和一辆飞达牌自行车。经鉴定,菲利普自行车价值408元;飞达牌自行车价值272元。6.2014年10月7日晚,邓德全、李显清等人到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陵州新城小区5栋1单元楼梯口,盗走唐某丙的玫瑰之约牌电瓶车的一组电瓶。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462元。7.2014年10月14日,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金马路妇幼保健院家属区2栋1单元楼梯口,盗走门某的一辆欧度电瓶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037元。8.2014年10月31日凌晨,邓德全、李显清等人到仁寿县文林镇建设路一段友谊巷晨曦苑小区停车场,盗走尹某的一辆捷安特自行车;当晚二人又到该小区盗走刘某丁的“云沙”牌三轮车上的一组电瓶。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246元;被盗电瓶价值325元。9.2014年11月的一天,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水电设备厂3单元楼道口,盗走罗某某的一组“云沙”牌电瓶。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617元。10.2014年11月的一天,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三段坝达网吧外,将范某的一辆民鑫牌两轮电瓶车盗走藏匿于坝达网吧旁边的裕丰小区。后被告人邓德全到裕丰小区将电瓶车骑走销赃。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064元。11.2014年11月的一天,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嘉信名苑3栋2单元楼梯口,盗走张某丙的一辆喜德胜牌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455元。12.2014年11月的一天,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光明路雅郡苑小区5单元楼梯口,盗走汪某甲的一辆白色XBS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439元。13.2014年11月的一天,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仁和街163号九O火锅门市外,盗走廖某某的一辆美利达勇士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202元。14.2014年11月的一天,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坝达桥盛景华庭后茶馆门市外,盗走夏某某的一辆捷安特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520元。15.2014年11月21日凌晨,邓德全、李显清同黄某丙等人到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安福小区院坝内,盗走朱某某的一辆黑玫瑰牌电瓶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646元。16.2014年11月20日,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南区蜀九香火锅店旁,盗走唐某乙的一辆红色安尔达电瓶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112元。17.2014年11月21日,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南坛社区卫生诊所,盗走彭某某的一部三星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540元。18.2014年11月25日,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陵州路康复医院,盗走张某丁的两辆捷安特自行车,以1020元销赃给王某戊。经鉴定,两辆自行车价值4676元。19.2014年11月26日,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中医院停车场,盗走郭某某的一辆红色美利达勇士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378元。20.2014年11月28日,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富民路上段雅丽苑小区,盗走张某乙的一辆黑色的捷安特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590元。21.2014年12月的一天,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南区凯翔会所背后居民楼2栋5单元楼梯口,盗走黄某乙的一辆安尔达电瓶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674元。22.2014年12月初的一天,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东新巷3栋住房楼梯口,盗走王某丙的一辆捷安特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699元。23.2014年12月的一天凌晨,邓德全到仁寿县文林镇仁寿宾馆楼下,盗走王某乙的一辆捷安特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114元。24.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邓德全到仁寿县文林镇阳光步行街章飞一绝美容院门市外,盗走邹某某的一辆捷安特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960元。25.2014年12月上旬的一天,邓德全到仁寿县文林镇粮食局家属区院坝内,盗走徐某乙的36斤香肠。经鉴定,被盗香肠价值540元。26.2014年12月4日,邓德全、李显清等人到仁寿县文林镇金马路一段212号国税局家属区3单元楼下,盗走刘某乙的一辆玫瑰之约电瓶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465元。27.2014年12月5日,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安置一街惠民公寓停车场,盗走苏某某的一辆中能牌摩托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731元。28.2014年12月6日,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富民路上段富民怡苑2栋一单元楼梯口,盗走游某某的一辆安尔达电瓶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1950元。29.2014年12月14日,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光明路仁人小厨餐馆旁的巷子内,盗走王某甲的一辆爱玛电瓶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430元。30.2014年12月16日,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沙子湾老金马7队废弃的水泥管坝子,盗走帅某的一辆旺马牌三轮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502元。31.2014年12月16日,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欧洲街半糖网吧停车库,盗走张某甲的一辆雅迪牌电瓶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686元。32.2014年12月20日,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金马路九龙鞋都后面的停车场,盗走李某的一辆安尔达电瓶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225元。33.2014年12月20日,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先锋街二段富侨按摩院外,盗走王某丁的一辆红色威信牌电瓶车,藏匿于旁边的旅馆楼下。后邓德全前去将电瓶车骑走,销赃得款1000元。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726元。34.2014年12月20日,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黎明公寓停车场,盗走徐某甲的一辆白色的捷安特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742元。35.2014年12月20日,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仁和街金宇宾馆外,盗走杜某的一辆红色的安尔达电瓶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175元。36.2014年12月20日,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建设路贵州花溪肥肠粉门市外,盗走张义的一辆捷安特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718元。37.2014年12月22日,李显清、邓德全到仁寿县先锋街二段V8音乐会所外,盗走杨某甲的一辆伊耐克电瓶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755元。38.2014年12月23日,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东新巷,盗走黄某甲的一辆五心康鹿牌三轮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250元。综上,邓德全参与盗窃37次,涉案金额70717元;李显清参与盗窃38次,涉案金额69761元;邓德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次,涉案金额479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德全、李显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邓德全明知是盗窃所得财物而予以帮助销售或抵账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邓德全一人犯数罪,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邓德全、李显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1.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广场街“三和公寓”院坝内,盗走唐某甲的一辆捷安特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460元。2.2014年10月的一天,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金马路四通巷“静安小区”内,盗走陈某某的一辆爱玛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853元。案发后该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3.2014年10月的一天,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文明巷“民和苑”8单元楼下,盗走刘某甲的一组电瓶。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191元。4.2014年10月的一天,邓德全同黄某丙(另案处理)到仁寿县文林镇沙子湾安置A区2栋1单元楼道口,盗走刘某丙的一辆玫瑰之约牌电瓶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688元。5.2014年10月的一天,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前进巷城南市场综合楼2栋1单元楼梯口,盗走杨某乙的一辆菲利普和一辆飞达牌自行车。经鉴定,菲利普自行车价值408元;飞达牌自行车价值272元。6.2014年10月7日晚,邓德全、李显清等人到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陵州新城”小区5栋1单元楼梯口,盗走唐某丙的玫瑰之约牌电瓶车的一组电瓶。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462元。7.2014年10月14日,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金马路仁寿县妇幼保健院家属区2栋1单元楼梯口,盗走门某的一辆欧度电瓶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037元。8.2014年10月31日凌晨,邓德全、李显清等人到仁寿县文林镇建设路一段友谊巷“晨曦苑”小区停车场,盗走尹某的一辆捷安特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246元。9.2014年10月31日晚,邓德全、李显清等人到仁寿县文林镇建设路一段友谊巷“晨曦苑”小区停车场,盗走刘某丁的“云沙”牌三轮车上的一组电瓶。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325元。10.2014年11月的一天,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水电设备厂3单元楼道口,盗走罗某某的一组“云沙”牌电瓶。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617元。11.2014年11月的一天,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三段“坝达网吧”外,将范某的一辆民鑫牌两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064元。12.2014年11月的一天,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嘉信名苑”3栋2单元楼梯口,盗走张某丙的一辆喜德胜牌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455元。案发后该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13.2014年11月的一天,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光明路“雅郡苑”小区5单元楼梯口,盗走汪某甲的一辆白色XBS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439元。案发后该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14.2014年11月的一天,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仁和街163号“九O火锅”门市外,盗走廖某某的一辆美利达勇士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202元。案发后该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15.2014年11月的一天,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坝达桥“盛景华庭”后茶馆门市外,盗走夏某某的一辆捷安特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520元。16.2014年11月21日凌晨,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安福小区”院坝内,盗走朱某某的一辆黑玫瑰牌电瓶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646元。17.2014年11月20日,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南区“蜀九香火锅”店旁,盗走唐某乙的一辆红色安尔达电瓶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112元。18.2014年11月21日,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南坛社区卫生诊所,盗走彭某某的一部三星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540元。案发后该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19.2014年11月25日,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陵州路康复医院,盗走张某丁的两辆捷安特自行车,以1020元销赃给王某戊。经鉴定,两辆自行车价值4676元。20.2014年11月26日,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中医院停车场,盗走郭某某的一辆红色美利达勇士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378元。案发后该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21.2014年11月28日,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富民路上段“雅丽苑”小区,盗走张某乙的一辆黑色的捷安特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590元。案发后该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22.2014年12月的一天,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南区“凯翔会所”背后居民楼2栋5单元楼梯口,盗走黄某乙的一辆安尔达电瓶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674元。案发后该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23.2014年12月初的一天,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东新巷3栋住房楼梯口,盗走王某丙的一辆捷安特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699元。案发后该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24.2014年12月的一天凌晨,邓德全到仁寿县文林镇“仁寿宾馆”楼下,盗走王某乙的一辆捷安特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114元。案发后该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25.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邓德全到仁寿县文林镇阳光步行街“章飞一绝”美容院门市外,盗走邹某某的一辆捷安特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960元。案发后该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26.2014年12月上旬的一天,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粮食局家属区院坝内,盗走徐某丙的36斤香肠。经鉴定,被盗香肠价值540元。27.2014年12月4日,邓德全、李显清、黄某丙到仁寿县文林镇金马路一段212号国税局家属区3单元楼下,盗走刘某乙的一辆玫瑰之约电瓶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465元。28.2014年12月5日,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安置一街“惠民公寓”停车场,盗走苏某某的一辆中能牌摩托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731元。案发后该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29.2014年12月6日,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富民路上段“富民怡苑”2栋一单元楼梯口,盗走游某某的一辆安尔达电瓶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1950元。30.2014年12月14日,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光明路“仁人小厨”餐馆旁的巷子内,盗走王某甲的一辆爱玛电瓶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430元。31.2014年12月16日,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沙子湾老金马7队废弃的水泥管坝子,盗走帅某的一辆旺马牌三轮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502元。案发后该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32.2014年12月16日,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欧洲街“半糖网吧”停车库,盗走张某甲的一辆雅迪牌电瓶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686元。33.2014年12月20日,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金马路“九龙鞋都”后面的停车场,盗走李某的一辆安尔达电瓶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225元。34.2014年12月20日,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先锋街二段“富侨按摩院”外,盗走王某丁的一辆红色威信牌电瓶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726元。35.2014年12月20日,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黎明公寓”停车场,盗走徐某甲的一辆白色的捷安特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742元。案发后该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36.2014年12月20日,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仁和街“金宇宾馆”外,盗走杜某的一辆红色的安尔达电瓶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175元。37.2014年12月20日,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建设路“贵州花溪肥肠粉”门市外,盗走张某己的一辆捷安特自行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718元。案发后该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38.2014年12月22日,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先锋街二段“V8音乐会所”外,盗走杨某甲的一辆伊耐克电瓶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755元。案发后该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39.2014年12月23日,邓德全、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东新巷,盗走黄某甲的一辆五心康鹿牌三轮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250元。案发后该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2014年11月的一天,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三段“坝达网吧”外,将范某的一辆民鑫牌两轮电瓶车盗走藏匿于坝达网吧旁边的裕丰小区。后被告人邓德全到裕丰小区将电瓶车骑走销赃。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064元。2.2014年11月21日,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南坛社区卫生诊所,盗走彭某某的一部三星手机。后被告人邓德全以抵债的形式将手机拿走给妻子曾某某使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540元。3.2014年12月20日,李显清到仁寿县文林镇先锋街二段“富侨按摩院”外,盗走王某丁的一辆红色威信牌电瓶车,藏匿于旁边的旅馆楼下。后邓德全前去将电瓶车骑走,销赃得款1000元。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726元。综上,邓德全参与盗窃32次,涉案金额60145元;李显清参与盗窃36次,涉案金额69761元;邓德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3次,涉案金额633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被害人范某、张某丙、王某丁、杨某甲、唐某乙、黄某乙、帅某、杨某乙、门某、刘某乙、李某、张某甲、张某丁、汪某甲、游某某、尹某、刘某丁、郭某某、王某丙、黄某甲、廖某某、唐某甲、徐某甲、杜某、罗某某、王某甲、刘某甲、张某己、夏某某、陈某某、张某乙、朱某某、彭某某、苏某某、汪某乙、王某乙、邹某某、唐某丙、徐某丙、刘某丙分别报警称其被盗了电瓶车等物品。被告人邓德全、李显清于2014年12月24日13时被侦查员传唤到刑侦大队。2.邓德全、李显清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3.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被盗现场示意图、邓德全、李显清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对被盗现场进行侦查,对被告人实施盗窃和销赃的具体位置进行辨认。4.邓德全、李显清、黄某丙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对盗窃地点进行辨认,被告人之间相互进行混合辨认。5.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搜查了邓德全出租房,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6.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将扣押的被盗物品返还被害人。7.被盗物品票据复印件,证实被盗物品的购买情况。8.价格鉴定意见,证实仁寿县物价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进行了鉴定。9.被害人范某、张某丙、王某丁、杨某甲、唐某乙、黄某乙、帅某、杨某乙、门某、刘某乙、李某、张某甲、张某丁、汪某甲、游某某、尹某、刘某丁、郭某某、王某丙、黄某甲、廖某某、唐某甲、徐某甲、罗某某、王某甲、刘某甲、张某己、夏某某、陈某某、张某乙、朱某某、彭某某、苏某某、王某乙、邹某某、唐某丙、徐某丙、刘某丙的陈述,证实车辆等物品被盗事实。10.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邓德全平时在外面逛,没有正式工作,家里停的那些自行车不知道他是哪里骑回来的,还给过他一些香肠和一部手机,都不清楚这些东西是哪里来的。因为邓德全被抓了,觉得手机肯定来路不正就交给了公安机关。11.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12月份邓德全、李显清(出示两张照片)在他的店铺卖过两次电瓶,都说是自己的,后来又过来卖时他怀疑东西来路不正就没有收过他们的东西。12.同案黄某丙的交代,证,他和邓德全、李显清盗窃的事实。13.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实他收购李显清两辆赃车的事实。14.被告人邓德全的供述,证实犯罪事实与审理查明事实一致。15.被告人李显清的供述,证实犯罪事实与审理查明事实一致。16.邓德全的前科材料证实,邓德全的犯罪前科。17.被害人为王某戊出具的收条、谅解书,证实王某戊家属为其退赔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18.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证实对未查实剩余20起左右盗窃案件和另外两名同案犯的说明。被告人邓德全、李显清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德全、李显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德全明知李显清的电瓶车、手机系盗窃所得仍予以转移、销赃、用以抵债,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邓德全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邓德全、李显清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和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德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从2014年12月25日起执行至2019年06月24日止)。二、被告人李显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从2014年12月25日起执行至2019年06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维人民陪审员 陈兆明人民陪审员 邹文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莉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