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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高水芬、张燕君与张燕君、郑园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水芬,张燕君,郑园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852号原告:高水芬。委托代理人:徐志庆,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祥锋,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燕君。被告:郑园园。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水芬诉被告张燕君、郑园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水芬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燕君、郑园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水芬撤回对被告张燕君、郑园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57元,减半收取322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20元,合计544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力佳代理审判员  祝世强人民陪审员  俞海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颖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