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凤山、张宝山、杨佰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凤山,张宝山,杨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民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石义,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凤山,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张宝山,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杨佰民,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凤山、张宝山、杨佰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了(2014)舒民二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民二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徐长海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