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刑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2015)蒙刑初字第0035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本院正在审理的交通肇事一案的被告人刘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期限为三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如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本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本决定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决定书上签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