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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执字第007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冰阳与牛方美、秦远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冰阳,牛方美,秦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田执字第00740-3号申请执行人:李冰阳,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牛方美,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秦远生,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5)田民一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秦远生名下登记有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秦远生所有的位于田家庵区朝阳路与龙湖路交叉口新天地商贸大厦256,产权证号:11026726。二、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雪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房秀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