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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翟徳长与宋梅荣、曹昌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德长,宋梅荣,曹昌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699号原告:翟德长,男,汉族,无为县人,住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汪海涛,无为县高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兴山,无为县高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梅荣,女,汉族,铜陵市人,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曹昌兵,男,汉族,铜陵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徳长诉被告宋梅荣、曹昌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翟徳长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曹昌兵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翟徳长的申请撤回对曹昌兵的诉讼请求,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翟徳长撤回对曹昌兵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伍和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