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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台初字第03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峰与被告北票市龙潭嘉利铁选厂、全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峰,北票市龙潭嘉利铁选厂,全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台初字第03019号原告王玉峰,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花园街。被告北票市龙潭嘉利铁选厂,住所地北票市龙潭镇西马架子村。被告全军,男,55岁,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十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峰与被告北票市龙潭嘉利铁选厂、全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峰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峰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由原告王玉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守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