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台初字第03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峰与被告北票市龙潭嘉利铁选厂、全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峰,北票市龙潭嘉利铁选厂,全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台初字第03019号原告王玉峰,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花园街。被告北票市龙潭嘉利铁选厂,住所地北票市龙潭镇西马架子村。被告全军,男,55岁,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十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峰与被告北票市龙潭嘉利铁选厂、全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峰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峰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由原告王玉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守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