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全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廖某丁、廖某戊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全民初字第741号原告廖某某,女,生于1939年1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廖某甲,男,56岁,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廖某乙,男,50岁,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廖某丙,女,47岁,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被告廖某丁,男,43岁,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廖某戊,男,50岁,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廖某丁、廖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邓泽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