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执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艾畅田与孙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1904号申请执行人艾畅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孙英,户籍住址湖南省雨花区。申请执行人艾畅田与被执行人孙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退还保证金、租金等共12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查询有关银行、房管、车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19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梁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盛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