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王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叶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王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叶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晋某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毕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