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黎彩霞诉巴水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740号原告黎某某,女,1981年5月24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委托代理人廖瑶,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某某,男,1975年2月4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委托代理人詹进福,崇阳县沙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黎某某诉被告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进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廖瑶,被告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詹进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某某诉称,我们是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登记结婚,共同生育二个女儿。婚后,我们感情一直不好,经常为些微不足道的事情发生争吵,加上被告家重男轻女,对我冷嘲热讽、恶言相向,致使我们夫妻矛盾日益剧增,使我饱受精神折磨,完全无法忍受。故我现具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主张抚养小女儿。被告巴某某辩称,原告所诉有不实之处。我家从来没有重男轻女的思想。原告外出务工后,我们一年难得相处几个月,孩子差不多都是我母亲一手带大,而我在家一边做些零工一边兼顾家庭,却落得如此下场,实在心有不甘。虽然我们之间有争吵和矛盾,但我仍对原告一片真心,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3月4日登记结婚,生育了二个女儿(巴某,2002年10月22日生;巴某,2009年6月14日生)。因原、被告性格差异,加之原告长期在外务工,夫妻间聚少离多,导致家庭矛盾不断。2013年9月10日,原、被告再次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开始分居生活。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应该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而本案原、被告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加之原告对家庭所尽义务相对较少,致使家庭纠纷不断并分居生活。考虑到原、被告生育了孩子,若原告能多顾及家庭、被告多些理解、双方多些沟通,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为维护家庭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黎某某与被告巴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进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娄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