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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春法民一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宏东与阳春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东,阳春市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春法民一初字第697号原告:陈宏东,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春城。委托代理人:苏卫红,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郁兰,女,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被告:阳春市中医院。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春城拥军路。法定代表人:李学应,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吕华旭,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宏东诉被告阳春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宏东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陈宏东患精神分裂症未治愈,需继续治疗,请求撤回对被告阳春市中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宏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3元,减半收取为1442元,由原告陈宏东承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883元,本院退还1441元给原告)。审 判 长  谢克强审 判 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邹明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麦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