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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监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娥与被执行人胡北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监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刘娥,女,35岁,汉族,个体,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胡北安,男,47岁,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执行的刘娥与胡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提出该案因客观原因不适宜在其院执行,报请本院提级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该案。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刘娥依据(2012)乌后民初字20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胡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行。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宾审判员 樊宏图审判员 陈国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