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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艾磊与长春市振宇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磊,长春市振宇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艾磊,男,198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市振宇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星火路352-1号。法定代表人:王金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艾磊诉被告长春市振宇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艾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