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4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胡小明与吴钢强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明,吴钢强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066号原告:胡小明,经商。被告:吴钢强,经商。委托代理人:龚昌盛,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明与被告吴钢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已减半),由原告胡小明负担。审 判 员 吴新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