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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执字第2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珠海仕高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仕高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执字第2744号申请执行人:珠海仕高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李良,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铜山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友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珠海仕高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邮寄中止执行申请书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受理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志欢审判员袁海平审判员  谢健宇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黄海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