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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特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某甲申请宣告贺某甲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甲,贺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法民特字第00056号申请人张某甲,男,195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王小龙,重庆市江北区鱼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贺某甲,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张某甲申请宣告贺某甲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某甲诉称,我与贺某甲于1989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8月11日生育一女张某乙。贺某甲的父亲贺某乙于2000年3月3日去世,母亲周某于2015年4月12日去世。贺某甲于2003年4月外出离家后至今未归,也未与家人联系,经家人多方寻找仍杳无音讯。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贺某甲死亡。经查,被申请人贺某甲,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江北区。贺某甲与张某甲于1989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8月11日生育一女张某乙。贺某甲的父亲贺某乙于2000年3月3日去世,母亲周某于2015年4月12日去世。贺某甲于2003年4月外出后至今未归,经其家人多方寻找,仍杳无音讯,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8月11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贺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贺某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贺某甲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其家人寻找无下落,本院发出公告寻找也无下落,贺某甲死亡的事实已能够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贺某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陶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庆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