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金永峰与昌邑市鸿程铸造有限公司、孙洪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永峰,昌邑市鸿程铸造有限公司,孙洪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金永峰。被告昌邑市鸿程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洪成,董事长。被告孙洪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永峰诉被告昌邑市鸿程铸造有限公司、孙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洪成、昌邑市鸿程铸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贞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