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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金永峰与昌邑市鸿程铸造有限公司、孙洪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永峰,昌邑市鸿程铸造有限公司,孙洪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金永峰。被告昌邑市鸿程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洪成,董事长。被告孙洪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永峰诉被告昌邑市鸿程铸造有限公司、孙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洪成、昌邑市鸿程铸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贞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