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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4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陆向军与许杨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向军,许杨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096号原告:陆向军。委托代理人:陆跃明。被告:许杨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向军与被告许杨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向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74元,减半收取1587元,由原告陆向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嘉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