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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徐增业与江苏无痕智能针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增业,江苏无痕智能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605号原告徐增业,居民。被告江苏无痕智能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瑞声大道东侧、友富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朱桂娴,该公司经理。原告徐增业诉被告江苏无痕智能针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玉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增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苏无痕智能针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增业诉称:原告为被告厂区做两个大门,共计26400元,被告已付20000元,下余6400元未付,遂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5年3月底付清,但至今未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64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江苏无痕智能针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曾为被告厂区做大门,原告按被告要求完成工作后,经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26400元,并已付原告20000元,下余6400元于2015年2月15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其上载明欠款金额为6400元,并约定于2015年3月底付清。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能归还,引起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制作大门,双方据此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完成工作后,经双方结算,由被告对尚欠款出具欠条,依法应予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64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苏无痕智能针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无痕智能针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徐增业欠款64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江苏无痕智能针织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志勇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