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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袁龙伟、颜楠海与颜楠海、颜永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龙伟,颜楠海,颜永国,王丽萍,周顺来,玉环县周丰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426号原告:袁龙伟。被告:颜楠海。被告:颜永国。被告:王丽萍。被告:周顺来。被告:玉环县周丰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顺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龙伟与被告颜楠海、颜永国、王丽萍、周顺来、玉环县周丰阀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龙伟撤回对被告颜楠海、颜永国、王丽萍、周顺来、玉环县周丰阀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62.5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