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颐高数码旗舰市场旭开电脑商行与杭州颐高数码旗舰市场旭开电脑商行、杭州颐高数码旗舰市场朝盛电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颐高数码旗舰市场旭开电脑商行,杭州颐高数码旗舰市场朝盛电脑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247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浩。委托代理人:毛灵见、江宁(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杭州颐高数码旗舰市场旭开电脑商行。经营者:郑珠芬。被告:杭州颐高数码旗舰市场朝盛电脑商行。经营者:张国栋。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颐高数码旗舰市场旭开电脑商行、杭州颐高数码旗舰市场朝盛电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后旺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人民陪审员 郭爱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