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执字第3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敏与神农架鑫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敏,神农架鑫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执字第334-3号申请执行人陈敏,男,1964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神农架鑫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结构代码73712546-5),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中心街1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夷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神农架鑫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陈敏支付欠款400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神农架鑫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神农架丰源磷化有限公司出资700万元,占有股权17.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冻结被执行人神农架鑫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神农架丰源磷化有限公司的股权700万元(所占股份17.5%)。冻结期间停止办理该股权的转让、变更登记。二、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