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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商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淄博正普贸易公司与山东华骜钢帘线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商初字第640号原告淄博正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林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泮贵,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饶县华骜钢丝帘线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正普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饶县华骜钢丝帘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正普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1元,减半收取1920.50元,由原告淄博正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美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