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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3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罗会与重庆子禾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会,重庆子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3530号原告罗会,女,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陈浩,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子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十八梯90-96号。法定代表人唐启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会与被告重庆子禾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会负担。审判员  邓春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曾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