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重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老马岭实业有限公司与苏育龙、河南省永鑫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平市老马岭实业有限公司,苏育龙,河南省永鑫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重字第14号原告高平市老马岭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华,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卫星,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育龙,男,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河南省永鑫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光军,任董事长。原告高平市老马岭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苏育龙、河南省永鑫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判后原告高平市老马岭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晋城中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54号民事裁定:撤销高平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发回高平法院重新审理。本院重新受理后,原告高平市老马岭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育龙、河南省永鑫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平市老马岭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平市老马岭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11元,减半收取7705.5元,由原告高平市老马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邢发保审 判 员 程红霞人民陪审员 殷茂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