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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重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老马岭实业有限公司与苏育龙、河南省永鑫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平市老马岭实业有限公司,苏育龙,河南省永鑫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重字第14号原告高平市老马岭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华,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卫星,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育龙,男,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河南省永鑫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光军,任董事长。原告高平市老马岭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苏育龙、河南省永鑫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判后原告高平市老马岭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晋城中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54号民事裁定:撤销高平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发回高平法院重新审理。本院重新受理后,原告高平市老马岭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育龙、河南省永鑫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平市老马岭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平市老马岭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11元,减半收取7705.5元,由原告高平市老马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邢发保审 判 员  程红霞人民陪审员  殷茂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