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程国英与詹国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国英,詹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保字第121号申请人程国英。被申请人詹国锋。申请人程国英因与被申请人詹国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詹国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H×××××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人民币2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詹国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H×××××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春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甘亚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