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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三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龙与青岛海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青岛海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三初字第385号原告张龙。被告青岛海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琳。原告张龙诉被告青岛海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龙未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在我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龙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曲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