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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刑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刘国辉等滥用职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国辉,魏广兴,杨建文,陈恩泽,孙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松刑终字第41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国辉,生于吉林省白城市,住白城市,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辩护人李金辉,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广兴,生于吉林省白城市,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辩护人白海春,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建文,出生于吉林省白城市,住白城市,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辩护人梁忠武,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恩泽,出生于吉林省白���市,住白城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琪,出生于吉林省白城市,住白城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国辉、魏广兴犯滥用职权罪,原审被告人杨建文、陈恩泽、孙琪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扶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国辉、魏广兴、杨建文、陈恩泽孙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宝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国辉及其辩护人李金辉、上诉人魏广兴及其辩护人白海春、上诉人杨建文及其辩护人梁忠武,上诉人陈恩泽、上诉人孙琪均到庭参���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扶余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牟凤桐审 判 员  丛 峰代理审判员  陈鸿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昭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