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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于爱霞与李卫国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爱霞,李卫国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48-1号申请人:于爱霞。被申请人:李卫国。申请人于爱霞因被申请人李卫国的财产随时即有转移的可能,于2015年8月1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卫国所有的鲁M×××××号小型面包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卫国所有的鲁M×××××号小型面包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兰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玉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