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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行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新晃中寨网吧与新晃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晃中寨网吧,新晃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中行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晃中寨网吧,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中寨镇中寨街上,营业执照注册号431227000000549。负责人杨建林,系新晃中寨网吧投资人。委托代理人杨湘南(系杨建林之子),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侗族,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新晃中寨网吧管理员。被上诉人(原��被告)新晃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行政中心2号楼1楼,组织机构代码59326317-1。法定代表人徐伟军,该局局长。上诉人新晃中寨网吧因与被上诉人新晃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文化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晃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晃中寨网吧于2015年8月5日以其对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没有异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没有异议,为此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理由正当,该行为亦未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晃中寨网吧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新晃中寨网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晓审 判 员  何志良代理审判员  李容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