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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庄某与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01166号原告庄某。被告万某。委托代理人万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与被告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依法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慧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