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庄某与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01166号原告庄某。被告万某。委托代理人万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与被告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依法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慧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