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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固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尚贵与周略、刘志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尚贵,周略,刘志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固民初字第56号原告刘尚贵。委托代理人陈世祥,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略。被告刘志华。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金法,潍坊寒亭金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尚贵与被告周略、刘志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尚贵于2015年7月20日因病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郑 清审 判 员  曹向玉人民陪审员  王延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