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固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尚贵与周略、刘志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尚贵,周略,刘志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固民初字第56号原告刘尚贵。委托代理人陈世祥,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略。被告刘志华。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金法,潍坊寒亭金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尚贵与被告周略、刘志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尚贵于2015年7月20日因病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郑 清审 判 员 曹向玉人民陪审员 王延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