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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浙江百朋机电有限公司与玉环科硕机床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百朋机电有限公司,玉环科硕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000号原告:浙江百朋机电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项军权。委托代理人:范永俊、张丰毅,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环科硕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继才。委托代理人:陈冰,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百朋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科硕机床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百朋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浙江百朋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阮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