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二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住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公诉刑诉[2015]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磊、张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长春市二道区长吉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雾开河大街口时,其车与路中隔离带相撞后驶入对向车道内,致使车内乘客被害人叶某某(殁年45岁)受伤,重度颅脑损伤,呼吸循环功能衰竭,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5月2日死亡。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某不承担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辆肇事后,随即在现场搭载一辆出租车将被害人叶某某送至吉大一院乐群分院进行救治,李某某妻子叶某在现场打电话报案,民警勘查现场后在吉大一院乐群分院找到李某某,李某某第二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现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查获经过、证人叶某、胡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积极抢救伤者,并让其妻子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亮亮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郝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